苗守利、王小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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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280号案件名称
苗守利、王小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苗守利;王小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1280号 申请人:王小彦,女,生于1984年6月8日,汉族,住山阳县。被申请人:苗守利,男,生于1977年12月4日,汉族,住山阳县。申请人王小彦诉被申请人苗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小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苗守利的财产及个人账户予以查封、冻结,金额为58776元。申请人王小彦于2021年8月3日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HXXXXX福特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小彦根据诉讼标的申请以查封、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苗守利价值58776元的财产,并且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以查封、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苗守利价值58776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保全费600元,由申请人王小彦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孔庆春 二0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陈 菁书 记 员 聂乾豪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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