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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守利、王小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4民初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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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民初1280号
  • 案件名称

    苗守利、王小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苗守利;王小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4民初1280号 申请人:王小彦,女,生于1984年6月8日,汉族,住山阳县。被申请人:苗守利,男,生于1977年12月4日,汉族,住山阳县。申请人王小彦诉被申请人苗守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小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苗守利的财产及个人账户予以查封、冻结,金额为58776元。申请人王小彦于2021年8月3日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HXXXXX福特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小彦根据诉讼标的申请以查封、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苗守利价值58776元的财产,并且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以查封、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苗守利价值58776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保全费600元,由申请人王小彦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孔庆春  二0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陈  菁书  记 员     聂乾豪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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