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马东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5执10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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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5执100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磊、马东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确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磊;马东旭;牛晨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5执10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马东旭,男,199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执行人:牛晨晨,女,1993年2月1日生,汉族,住确山县。关于张磊申请执行马东旭、牛晨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5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6月2日提起网络查询。二、双方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终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5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郭亚东审判员 张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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