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觅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禾泽食品有限公司、金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7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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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7252号
  • 案件名称

    觅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禾泽食品有限公司、金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觅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兴禾泽食品有限公司;金万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252号原告:觅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过代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华,女。被告:嘉兴禾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被告:金万成,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觅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禾泽食品有限公司、金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觅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觅馐(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 判 员 王明明法官助理 钱秋怡书 记 员 钱秋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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