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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曾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802执12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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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02执12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曾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曾敏;陈月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802执1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吴伟,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兴,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曾敏,男性,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陈月洪,女性,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与被执行人曾敏、陈月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80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限被告曾敏、陈月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截止至2020年02月10日信用卡透支本金81370.76元、利息251.06元、违约金217.08元、手续费283.33元,合计82122.2元;2020年02月1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其他费用)总计以被告曾敏、陈月洪应支付的债务款项本金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因被执行人曾敏、陈月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802执12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凯程审 判 员 喻 狄审 判 员 邓胜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建政书 记 员 梁 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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