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迎均、谷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5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578号案件名称
贺迎均、谷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贺迎均;谷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578号申请执行人:贺迎均,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9日,住甘肃省。被执行人:谷宇,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3日,住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甘1221民特9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贺迎均与被执行人谷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谷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对其生活、经济状况调查了解,在本辖区内被执行人谷宇名下有甘K6××××雪佛兰汽车一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有住房公积金(有贷款,无法扣划)、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房产交易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其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贺迎均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贺迎均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谷宇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泳审 判 员 牛旭明人民陪审员 牟小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竹青书 记 员 牟文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