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宇成、屈子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2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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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2978号案件名称
谭宇成、屈子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谭宇成;屈子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2978号原告:谭宇成,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被告:屈子钦,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谭宇成与被告屈子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谭宇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宇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谭宇成负担。审 判 长 邓国华人民陪审员 蒋 毅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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