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德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04民初1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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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民初1880号案件名称
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德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德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04民初1880号原告: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天元未来城1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曾佳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芳,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德彬,男,199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德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因被申请人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对谢德彬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博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玫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洪艺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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