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高新锦通制冷工程部、吴继文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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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97号案件名称
陕西安康高新锦通制冷工程部、吴继文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安康高新锦通制冷工程部;吴继文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高新锦通制冷工程部。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树村42号。经营者:刘正密。被执行人:吴继文,男,1985年1月0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康高新锦通制冷工程部与被执行人吴继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继文一直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吴继文应赔偿陕西安康高新锦通制冷工程部财产损失58668.00元,由吴继文于2021年9月10日前给付20000.00元(已给付),于2021年9月27日前给付10000.00元,下余28668.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案件诉讼费672.00元、执行费780.00元由被执行人吴继文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5执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佩红书 记 员 华克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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