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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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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495号
  • 案件名称

    段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段某某;朱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执行的(2021)甘1027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段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某某清偿执行申请人段某某借款230000元,利息72000元,共计302000元(含已付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71.5元。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朱某某银行存款6590.57元,因朱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已经移送有关部门临时控制,同时按标的冻结了朱某某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车辆、商品房、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也无其他收入,并对被执行人朱某某采取限高等强制执行措施,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再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经过及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  肖 杰审判员  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姜 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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