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爱民、张声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028民初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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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民初1134号案件名称
曹爱民、张声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曹爱民;张声喻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28民初1134号原告:曹爱民,男,1956年12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敏,男,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特别授权。被告:张声喻,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仁县。原告曹爱民与被告张声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曹爱民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爱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敏到庭参加诉讼,张声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爱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声喻偿还曹爱民借款本息共计2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声喻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声喻于2017年10月23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曹爱民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三分,并约定于2017年年底归还。借款逾期后,经曹爱民妻子多次催讨,张声喻仅偿还17000元利息,剩余借款本息,张声喻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张声喻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曹爱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2、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记录、利息确认证明等。证据质证情况及分析认定:对于曹爱民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真实客观,能够反映案件事实,且张声喻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10月23日张声喻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曹爱民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3%,并约定2017年年底归还。借款逾期后,张声喻于2018年6月17日归还12000元,2019年2月4日偿还5000元,共计17000元。2021年7月25日曹爱民之妻再次向张声喻讨要借款,并确认借款利息为135000元(2017年10月23日至2021年7月23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及已支付的利息为17000元)。因张声喻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曹爱民遂以张声喻违约为由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张声喻向曹爱民借款本金10万元及并约定借款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曹爱民要求张声喻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依法应当支持。至于涉案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张声喻已支付的17000元,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偿还利息。计算方式可按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可按月利率3%计算。即2018年4月13日前的利息17000元已付清。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应宜以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19日后的利息以未还款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声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曹爱民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8年4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19日后的利息以未还款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张声喻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斌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凤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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