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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喻伟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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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67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喻伟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喻伟冬;李功喜;宁乡市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6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住所地宁乡市宁乡大道中段(城郊乡罗宦社区月塘组)。负责人:黄顺喜,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珂,湖南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伟冬,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告:李功喜,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宁乡市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娄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与被告喻伟冬、李功喜、宁乡市和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卞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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