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会、陈明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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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306号案件名称
刘新会、陈明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新会;陈明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刘新会,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陈明振,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办理刘新会与陈明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明振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如下给付义务:一、向刘新会偿还借款30000.00元;二、向刘新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0元及执行费350.00元,但陈明振一直未履行。执行中,共执行到位3000.00元。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已执行到位案款3000.00元兑付于申请执行人刘新会,刘新会领款后,以其与被执行人陈明振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暂时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刘新会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5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龚太刚审 判 员 陈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小青书 记 员 吕恒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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