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庞其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特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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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特1275号案件名称
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庞其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庞其兴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特1275号申请人: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风。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琪。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婷。被申请人:庞其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耿。申请人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庞其兴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2021﹞289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认为: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庞其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综上,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2021﹞2890号仲裁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关于庞其兴与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庞其兴在仲裁时提交了劳动合同已完成了其初步举证义务。庞其兴所作的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也是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与庞其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在仲裁的证人证言不足以反驳劳动者提交的劳动合同,故本案仲裁裁决认定庞其兴与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证实本案仲裁裁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2021﹞289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叶文建审 判 员 邹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玮瑶书 记 员 成汶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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