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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鱼田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30执3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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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执34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鱼田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鱼田英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30执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理人:詹纯新,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杰,男,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鱼田英,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鱼田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鱼田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鱼田英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鱼田英支付垫付款18.882582万元及利息4.945483万元(自2018年2月21日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止,此日后的利息以实际欠付垫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件执行费27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30执3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佑良审 判 员  陆 虹审 判 员  吴石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戴 群代理书记员  陆 玲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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