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董丽萍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2执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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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2执121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董丽萍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董丽萍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淄城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耿庆涛,行长。被执行人:董丽萍,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与董丽萍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按时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8月30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不动产、机动车。2021年5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2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孙启福审判员 宋作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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