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裁定书(2021)湘09司惩复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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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司惩复1号案件名称
彭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复议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彭雷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司惩复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彭雷,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住房湖南省长沙县福林镇泉源村合力组76号,身份证号码4301211989××××××××。复议申请人彭雷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沅江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2021)湘0981执3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彭雷提出,其从未恶意转移过财产或者低价转让财产,不存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沅江法院在未冻结其账户、扣划其财产情况下,直接下达罚款决定严重侵害合法的财产权益,请求撤销罚款决定。经审查查明:沅江法院在执行汤梦霞与彭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彭雷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彭雷收到上述文书后既不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逃避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彭雷收到沅江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继续缴纳保险,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且无故不接受传唤,沅江法院对其处以罚款的合法合理,其提出罚款决定需以强制措施的实施为前提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彭雷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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