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惠玲、黄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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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2334号案件名称
黄惠玲、黄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惠玲;黄慧;李飞云;田振祥;李远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2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惠玲,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生,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慧,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昊,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飞云,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昊,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田振祥,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原审第三人:李远斌,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昊,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惠玲与上诉人黄慧、被上诉人李飞云,原审第三人田振祥、李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上诉人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7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慧提起上诉后,未在法院送达的《上诉费预缴通知单》中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许雪芳审判员 吴 湛审判员 李璐思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施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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