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臻、芮泽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4民初4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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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4民初4479号案件名称
周臻、芮泽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臻;芮泽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479号原告:周臻,男,199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被告:芮泽鑫,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周臻与被告芮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同日,周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臻负担。审 判 员 张 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 铭书 记 员 林贻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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