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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臻、芮泽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4民初4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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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4民初4479号
  • 案件名称

    周臻、芮泽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臻;芮泽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479号原告:周臻,男,199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被告:芮泽鑫,男,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周臻与被告芮泽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同日,周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臻负担。审 判 员  张 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 铭书 记 员  林贻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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