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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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127号案件名称
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某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127号原告: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BE2EQ28。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姚某伟,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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