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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刘某1、刘某2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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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3092号
  •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1、刘某2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某;刘某1;刘某2;鞠某1;鞠某2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092号原告:杨某,男,200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汤某(杨某母亲),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刘某1,男,200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刘某2(刘某1母亲),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刘某2,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鞠某1,男,200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鞠某2(鞠某1父亲),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鞠某2,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杨某与刘某1、刘某2、鞠某1、鞠某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一次性付清,不再追究四被告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某1、刘某2、鞠某1、鞠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杨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大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孙成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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