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英珍、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凯旋华美达大酒店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1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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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1790号案件名称
成英珍、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凯旋华美达大酒店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成英珍;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凯旋华美达大酒店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21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英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凯旋华美达大酒店。负责人:王凌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一,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英珍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凯旋华美达大酒店(以下简称华美达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0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叶文建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英珍、被上诉人华美达大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英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以已过仲裁时效为由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受理等内容。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违法在前,不应适用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华美达大酒店辩称,上诉人请求确认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的诉求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已逐一发表意见,并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成英珍在一审的诉讼请求:请求确认1994年10月14日至2000年12月31日成英珍与华美达大酒店的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成英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英珍负担。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请求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上诉人离职后至其就确认劳动关系问题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且其称一直未主张权利的原因系对此没有意识,此属其主观判断,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时效中断、中止情形,亦不能以其主观判断作为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的依据。因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时效抗辩,故一审判决以上诉人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驳回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成英珍的上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英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叶文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 根书 记 员 谢汝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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