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聂振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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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370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聂振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聂振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370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负责人:周晓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鑫,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聂振秋。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聂振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臧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吴纤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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