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302财保2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财保209号案件名称
安徽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安徽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财保209号申请人:安徽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淮海路东淮海阳洗小区1栋103室。法定代表人:杨振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人民路516号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五楼。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前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宿州蓝恒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0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付文静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松、黄松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4304docx(2021)陕0112执4304号 下一篇 辽宁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881民初39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