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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与刘富琴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特2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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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特2993号
  •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刘富琴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志强;刘富琴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特2993号申请人:张志强,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回族,兴华通讯社退休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刘富琴,女,1930年7月19日出生,回族,北京市宣武区无线电原件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代理人:张丽云,女,1953年1月21日出生,回族,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张志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富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0日张志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志强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俐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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