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宝合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辖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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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辖110号案件名称
蔚宝合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蔚宝合;姚鹏;赵大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辖110号原告:蔚宝合,男,1969年5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被告:姚鹏,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赵大力,男,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蔚宝合与被告姚鹏、赵大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诉称,2021年4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承包建设民房的工程做木工工作,双方约定劳务费每天400元,每月月底给付,现金结账。原告先后在被告承包的永宁镇孔化营村、前平坊村,井庄镇王木营村、南老君堂村,沈家营镇前吕庄村、西王化营村等工地工作。因被告迟迟未按约定给付劳务费,故蔚宝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46560元。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姚鹏与该院退休人员姚某系父子关系,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姚鹏与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退休人员姚某系父子关系,存在当事人对公正审理合理怀疑的因素,因此,该院报请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潘 洁审判员 张寒松审判员 许广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迪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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