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丰德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3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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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3817号案件名称
谭丰德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谭丰德;郭小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3817号申请执行人谭丰德,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郭小力,男,1981年6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谭丰德与被执行人郭小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0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案款1786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郭小力名下银行存款14109元(已发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05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东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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