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运涛与北京亮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证保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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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证保5号案件名称
李运涛与北京亮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证据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运涛;汪习志;北京亮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证保5号申请人:李运涛,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亮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亮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百强大道10号楼2单元22层15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运涛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申请人李运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运涛撤回保全申请处理。审 判 员 陆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 帆书 记 员 崔士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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