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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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535号案件名称
营口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营口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营口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力大街129号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837250853。法定代表人:宗廷军被执行人: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太和北街19甲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584175807G。法定代表人:付铁汉。本院在执行营口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加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武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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