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执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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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执337号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河,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河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河未履行衢州仲裁委员会(2021)衢仲字第1-392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齐荧存款510.05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另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尔顺执行员 : 李 志执行员 :张子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 曹 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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