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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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911号案件名称
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马国毅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9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小河南村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3MA081W3P0U。经营者:张超,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旧城镇小河南村17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润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3121339G。法定代表人:马国毅。被申请人:马国毅,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与被申请人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马国毅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830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国毅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卡号为62×××68账户的存款1226571.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与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马国毅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卡号为62×××68账户的存款1226571.5元的冻结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润成玻璃钢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国毅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卡号为62×××68账户的存款1226571.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淑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峻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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