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梁红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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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51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梁红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梁红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5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1号。法定代表人:王剑。被执行人:梁红喜,男,1980年07月07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八间村三组。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梁红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03民初7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江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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