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新区龙坑祝晓琴建材家居经营部、陈晋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4民初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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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4民初346号案件名称
南部新区龙坑祝晓琴建材家居经营部、陈晋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南部新区龙坑祝晓琴建材家居经营部;陈晋华;贵州香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4民初346号原告:南部新区龙坑祝晓琴建材家居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谢家社区B10栋2单元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93MA6HAP8G8Y。经营者:祝晓琴,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陈晋华,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被告:贵州香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美的公园天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HTR1J7R。法定代表人:陈晋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广,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南部新区龙坑祝晓琴建材家居经营部诉被告贵州香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晋华、曾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南部新区龙坑祝晓琴建材家居经营部以与被告贵州香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晋华、曾广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香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晋华、曾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新区龙坑祝晓琴建材家居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00元,由原告南部新区龙坑祝晓琴建材家居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任加凤人民陪审员 张家灿人民陪审员 张道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燕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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