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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功军、王武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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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118号
  • 案件名称

    王功军、王武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功军;王武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118号申请执行人:王功军,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武平,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王功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902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由被告王武平向原告王功军偿还借款人民币54000元。案件受理费792元,执行费71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武平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功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武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账户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将被执行人王武平纳入失信名单库。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案件情况,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1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田加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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