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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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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123号
  • 案件名称

    鲁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鲁斌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123号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敏,院长。被执行人:鲁斌,男,1981年12月25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大方县人民法院生效文书(2019)黔0521刑初281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对鲁斌罚金及退赔一案。执行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向鲁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和线下查询,对鲁斌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鲁斌除有银行存款1989.78元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鲁斌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其银行存款1989.78元,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本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鲁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11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彭显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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