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韩宝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3民初2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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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3民初2273号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韩宝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韩宝华;竭玉卓;庞玉有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3民初2273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振洪,经理。被告:韩宝华,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竭玉卓,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庞玉有,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颐和家园一期A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宝华、竭玉卓、庞玉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常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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