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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钊、白鹏飞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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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544号
  • 案件名称

    马钊、白鹏飞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彬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马钊;白鹏飞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544号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 被告马某,男,汉族。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原白某某与被告马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诉状后,经审查符合立案并受理,同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单》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截止2021年9月2日,原告白某某始终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赵    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武 洋 洋                         书    记    员     张 丹 丹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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