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钊、白鹏飞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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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544号案件名称
马钊、白鹏飞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钊;白鹏飞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2544号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 被告马某,男,汉族。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原白某某与被告马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诉状后,经审查符合立案并受理,同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单》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截止2021年9月2日,原告白某某始终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赵 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武 洋 洋 书 记 员 张 丹 丹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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