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李彦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02执1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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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执175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李彦鹏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李彦鹏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02执175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负责人:侯河琦,任行长。被执行人:李彦鹏,男,1992年2月21日,汉族,静乐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与李彦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的(2021)晋0502民特33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李彦鹏自愿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晋城市分行截止到2021年1月12日(包含当天)信用卡透支本金37655.84元、利息9981.35元,共计47637.9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4月至5月,每月月底前还款5000元,剩余款项37637.19元从2021年6月开始,每月20日前归还3000元,至2022年6月底前全部清偿完毕。二、同时李彦鹏自愿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截止到2012年1月12日(包含当天)信用卡透支本金3103.75元、利息887.89元,共计3991.64元;上述款项于2021年5月底前全部清偿完毕。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起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积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彦鹏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并告知申请人,将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2022年9月7日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被执行人系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晋城高速公路分公司职工,其公积金有贷款和抵押,无法冻结。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晋0502执17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峰审判员 丁 霆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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