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秀坤、张齐俭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404财保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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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财保19号案件名称
于秀坤、张齐俭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于秀坤;张齐俭;辽宁恒阳健康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财保19号申请人:于秀坤,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女,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申请人:张齐俭,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女,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申请人:辽宁恒阳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翔宇路中立诚悦府60号-510。法定代表人:徐丹。申请人于秀坤、张齐俭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恒阳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7万元(开户行: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李石支行,账号:29×××08)。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608003901386282841)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秀坤、张齐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恒阳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7万元(开户行: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李石支行,账号:29×××08),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于秀坤、张齐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洪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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