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车、马忠英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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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928号案件名称
赵海车、马忠英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海车;马忠英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928号原告:赵海车,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极乐乡深沟村村民。 被告:马忠英,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斜沟乡上窑洞庄村村民。 原告赵海车与被告马忠英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赵海车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要求退还其提交的证据,要到西宁的法院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海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海车负担。 审判员 陈嵋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冬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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