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3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358号案件名称
蔡强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蔡强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358号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敏,院长。被执行人:蔡强,男,1996年6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生效文书(2020)黔052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对蔡强罚金及退赔一案。执行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向蔡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和线下查询,对蔡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蔡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蔡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罚金15000.00元、退赔被害人56700.00元,共计71700.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由于本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蔡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13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显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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