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高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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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446号案件名称
陈静、高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静;高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78年8月2日出生,住台安县。被执行人:高升,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台安县。陈静申请高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2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静与被执行人高升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2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宫 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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