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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静、高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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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446号
  • 案件名称

    陈静、高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静;高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陈静,女,1978年8月2日出生,住台安县。被执行人:高升,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台安县。陈静申请高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2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静与被执行人高升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32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洪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宫 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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