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瑞兰、郜宗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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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022号案件名称
秦瑞兰、郜宗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秦瑞兰;郜宗学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秦瑞兰,女,汉族,1960年4月15日出生,永昌县农民,住。被执行人:郜宗学,男,汉族,1944年4月14日出生,永昌县农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瑞兰与被执行人郜宗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瑞兰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秦瑞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哲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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