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1与刘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5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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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5693号案件名称
宋某1与刘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某1;刘某案件缘由
扶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5693号原告:宋某1,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宋某2(系宋某1之父),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刘某,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1诉被告刘某扶养费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朱桂林调解,人民调解员赵永利担任记录,原告宋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童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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