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生、张敏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特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特83号案件名称
李秀生、张敏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秀生;张敏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特83号原告:李秀生。被告: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生与被告张敏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中,原告李秀生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生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小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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