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章婕与吴子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2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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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2567号案件名称
郭章婕与吴子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章婕;吴子兰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2567号原告:郭章婕,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吴子兰,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郭章婕诉被告吴子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郭章婕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章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沈晨玲书记员 蒯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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