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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章婕与吴子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2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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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2567号
  • 案件名称

    郭章婕与吴子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郭章婕;吴子兰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2567号原告:郭章婕,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吴子兰,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郭章婕诉被告吴子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郭章婕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章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沈晨玲书记员  蒯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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