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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3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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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3395号
  • 案件名称

    彭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彭军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4执3395号彭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彭军罚金一案,本院根据织金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4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军履行缴纳罚金1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彭军已于2021年9月6日自动缴纳罚金1000元,该案于2021年9月6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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