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宋清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7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727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宋清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宋清英;隋桂娟;庄德和;郭晶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7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和54号。负责人:向敏,系行长。被执行人宋清英,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隋桂娟,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庄德和,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郭晶,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宋清英、隋桂娟、庄德和、郭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蕊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薛祎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4464号之一 下一篇 甘养鹏、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3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