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萍、陈秀峰等与乔明芳、陈秀敏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2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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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2932号案件名称
王萍、陈秀峰等与乔明芳、陈秀敏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莉佳;陈秀峰;王萍;陈秀敏;李斌;李韵蕾;乔明芳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2932号原告:王萍,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陈秀峰,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陈莉佳,女,2002年7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乔明芳,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秀敏,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某,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韵蕾,女,1999年4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萍、陈秀峰、陈莉佳与被告乔明芳、陈秀敏、李某、李韵蕾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陈秀峰、陈莉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萍、陈秀峰、陈莉佳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戴玉龙审 判 员 邱 杨人民陪审员 赵龙安书 记 员 李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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