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登正、王佳祥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812执恢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812执恢94号案件名称
刘登正、王佳祥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登正;王佳祥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812执恢94号刘登正、王佳祥:刘登正与王佳祥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00.00元、执行费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650.00元,其中,执行款600.00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14日将该款转付给刘登正。至此,刘登正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0812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02执1921号 下一篇 0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340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