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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姗姗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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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2372号
  • 案件名称

    秦姗姗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秦姗姗;郭伟英;陈吉胜;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郭庆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2372号申请执行人:秦姗姗,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郭庆来,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郭伟英,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不老屯镇不老屯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54671919T。法定代表人:陈吉胜,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吉胜,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秦姗姗、郭庆来、郭伟英与被执行人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8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秦姗姗二十一万二千五百元及利息(以本金十五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六万二千五百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郭伟英、秦珊珊二十六万七千八百一十二元五角及利息(以本金十三万二千八百一十二元五角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六万五千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予以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三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六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计算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止;以本金六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一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郭庆来三十万元及利息(以本金三十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计算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止;以本金三十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八百七十元,减半收取计一万一千九百三十五元(原告秦姗姗、郭庆来、郭庆丰、郭庆同、郭庆乐、郭伟英已预交),由原告秦姗姗、郭庆来、郭庆丰、郭庆同、郭庆乐、郭伟英负担二百零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负担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九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标的为七十八万零三百一十二元五角、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九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传票、报告财产令。二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吉胜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经查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吉胜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查封期限为2021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无法进行财产处置;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冻结、查封,应在冻结、查封到期前一个月依法提出书面申请。现场调查过程中,未调查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秦姗姗、郭庆来、郭伟英未实现的债权为七十八万零三百一十二元五角、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九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本约谈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秦姗姗、郭庆来、郭伟英,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京0118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秦姗姗、郭庆来、郭伟英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蓝风家禽养殖有限公司、陈吉胜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开学审判员  代祖勇审判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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